締約相關
一、常見合作約定分類
(一)合作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範例下載
(二)交換學生計畫協議 (Exchange Student Program Agreement)♦範例下載
(三)其它:如教育合作協議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greement)等
二、校內流程
請依據「國立宜蘭大學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書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一)姊妹校締約/續約
- 學術交流協議書可由本校或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之一方主動提出,並分為校級學術交流協議書及學院、系、所(中心) 學術交流協議書兩類。學術交流協議書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期滿經雙方同意且內容無重大變更者,得於到期日前辦理續約。
- 學術交流協議書草案於提送行政會議前,應先填寫「推薦締結國際合作學校申請表」或「與既有國際合作學校續約申請表」送至國際事務處審核。
- 校級、跨學院之合作協議,由國際事務處提案提送行政會議。
- 院級/中心/系所之合作協議,經所屬院級/系級會議或相當層級之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提案單位檢附所屬院級/系級會議或相當層級之會議紀錄及相關表單提送行政會議。
(二)核定
- 校級、跨學院級之學術交流協議書草案經國際事務處審核,未獲通過者,提案單位得重新申請。倘獲通過,續送行政會議審核,未獲行政會議通過,即退回此提案。
- 院級/中心/系所之學術交流協議書草案經國際事務處審核,未獲通過者,提案單位得重新申請。倘獲通過,須經相當層級會議通過後,續送行政會議審核,倘未獲通過,則退回此提案。
(三)簽約
- 校級、跨學院級合約陳請校長簽署。
- 院級/中心/系所層級合約由提案單位簽約。
- 簽約方式:郵寄簽約或安排簽約儀式。
(四)結案
- 校級、跨學院級合約簽署後正本留存國際事務處。
- 院級/中心/系所層級合約簽署後正本留存於提案單位,影本送國際事務處備查。
- 評估:每年定期評估實際交流情形確認符合本校預期效益。
三、與大陸地區締結合作約定注意事項
請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
- 與大陸學校學術交流書面約定書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由國際事務處函送教育部申報審查。
- 推薦單位提供「合作行為申報表」由國際事務處函送教育部審查,
- 需至少於簽約1個月前申報,教育部核准同意後才可簽署,雙方簽署後影送教育部核備,方完成簽署流程。
備註:依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文(二)字第1040064830號函所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所簽署之文書。」故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請避免使用「協議」2字為名,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