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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相關

一、常見合作約定分類

(一)合作備忘錄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Memorandum of Cooperation)

(二)交換學生計畫協議 (Exchange Student Program Agreement)

(三)其它:如教育合作協議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Agreement)等

♦範例請參閱文件下載♦

 

二、校內流程

     請參考「國立宜蘭大學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簽訂學術交流協議書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締結國外姊妹校作業流程 SOP

  1. 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可由本校或國外學術單位之一方提出,分為校級合作備忘錄或院級、系所(中心)合作備忘錄,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期滿經雙方同意得辦理續約。
  2.  
  3. 屬校級、院級之合作備忘錄,除為續約或舊約更新,且內容無重大改變者,可直接送行政會議報告以外,均應提案行政會議討論。
  4. 校級備忘錄由國際事務處提送行政會議;院、系所或中心等層級之合作備忘錄,應由所屬院務會議或相當之會議討論通過後,再提送行政會議。
  5.  
  6. 合作備忘錄於提送各層級會議前,
  7. 請先填寫「推薦締結國際合作學校申請表」 (或與既有國際合作學校續約申請表)  以及 締約檢核表」(或續約檢核表) ,
  8.  
  9. 與大陸學校合作備忘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須由國際事務處函送教育部申報審查。
  10.  
  11. 校級合約呈請校長簽署;院級、系所/中心級合約由其指定之單位簽約。

與大陸學校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備忘錄流程 SOP

 

三、與大陸地區締結合作約定注意事項

  1. 請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辦理,
  2. 推薦單位提供「合作行為申報表國際事務處函送教育部審查
  3. 需至少於簽約1個月前申報,教育部核准同意後才可簽署,雙方簽署後影送教育部核備,方完成簽署流程。
  4.  
  5. 依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文(二)字第1040064830號函所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所簽署之文書。」故締約時所擬簽署之文件請避免使用「協議」2字為名,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