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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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就學之境外學生實習及打工規定 工讀打工規定: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除寒暑假不限時數外,境外學生(不含陸生)每星期最多20小時,所得酬勞稱為薪資,需申請工作證為之;違法打工者,依本法第68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應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學生因休學、退學、畢業已不具有在學身分者,若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工作許可證繳回國際學生組。。 課程實習規定:依勞動部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釋、教育部103年1月22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408148B號令,修讀學位班級之課程、論文研究之一部分或畢業條件(應一體適用於本國學生、外國學生、僑生、港澳生或大陸地區學生),包括實習課程、田野調查課程、實驗研究或其他學習活動等為學校自主之課程規劃內容,非勞務提供,所得實習津貼由各系所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實習契約辦理,金額不限制;不需工作證為之。 工作證申請 審查費每人新臺幣100元整,申請人可至郵局利用郵政劃撥繳納,戶名:行政院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繳費後隔日方可上線登錄)或使用ATM繳費,以ATM繳費請於取得繳費序號後儘速繳納。 1.上學期申請者,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年3月31日止。 2.下學期申請者,許可證之期限至同年9月30日止。 3.應屆畢業生至6月30日止,需延(暑)修或升學碩博士班者,應於6月20日後持未能如期畢業證明或錄取報到證明辦理7月1日~9月30日期間工作許可。 4.過期須重新申請,未依規定者,依法廢止其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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